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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专项工作组临时党支部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西藏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28日 16:39:46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临时党支部在专项工作中的政治功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加强临时党支部建设、切实落实业务工作与党建工作深入融合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工作组,是指机关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的审查调查组、监督检查组、案件核查组及执行其他专项任务的工作组和驻村工作队。

第三条  专项工作组正式党员在3人以上,且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应当成立临时党支部。

第四条  临时党支部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设立支部委员会,委员由3至5人组成。其中党员人数超过10人(含),支部委员会委员由5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委员3人;党员人数7人(含)以上不足10人的,支部委员会由3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兼任纪检委员)1人,组织委员(兼任宣传委员)1人。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不设委员会。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主要承办专项工作的部门提出并报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党委批准确定。临时党支部党员人数多或执行任务比较分散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2个以上党小组。

第五条  临时党支部与专项工作组同步成立、同步开展工作、同步撤销,履行以下审批、备案程序:

(一)专项工作组成立后,由主要承担该专项工作的部门向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党委报送设立临时党支部的请示,内容包括临时党支部成立原因、党员人数、党员基本信息、是否成立支部委员会等,区纪委监委机关党委收到请示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二)批复同意成立的临时党支部,应当建立党员登记制度,党员按照登记日期、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籍贯、入党日期、工作单位及职务等内容逐一进行信息登记。临时党支部党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新,并向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党委报备。

(三)专项工作开展过程中,临时党支部应向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党委报送贯彻落实党的政治建设相关信息。

(四)专项工作任务结束前,临时党支部应向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党委提交工作报告,对党员学习、工作、生活和遵守纪律等情况作出评价和鉴定,非委机关的党员交其所在单位党组织。专项工作结束后,临时党支部自然撤销。

第六条  临时党支部应当充分发挥政治引领和服务保障作用,把党支部建设成为坚强战斗堡垒,确保专项工作方向正确、安全高效稳妥推进,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政策理论及业务知识学习。传达贯彻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自治区纪委监委等有关会议和重要文件精神,学习贯彻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每月集中学习不少于2次。

(二)严格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加强对专项工作组成员的教育监管,强化纪律观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把好作风关,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培育严实深细的工作作风。

(三)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通过谈心谈话,把思想政治工作融入日常,对专项工作组内党员干部特别是跟班学习及抽调人员进行谈话,确保跟班及抽调人员有组织管、有同志帮。在党员干部情绪有波动、生活遇到困难时开展谈心谈话,给予疏导和帮助,发现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应当及时提醒并纠正问题苗头,增强凝聚力。如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组织报告。

(四)适时开展组织生活。根据专项工作进展情况、党员思想作风情况,通过“三会一课”(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支部书记讲党课)和组织生活会等方式,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党员在专项工作中锤炼党性、经受历练。 

(五)选树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树立、宣传临时党支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事迹,发挥榜样引领作用。

第七条  临时党支部书记是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临时党支部在服务保障方面的作用,注重树立标准化示范性党支部。支部副书记应当积极配合书记开展工作。党支部委员会分工由支部书记提议,支委会讨论通过,切实发挥支部委员会的作用。 

第八条  临时党支部不能接收、发展党员,但可以接受入党申请人的申请,并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 

第九条  临时党支部应当做好支部工作记录,专项工作结束后送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党委留存。

第十条  跟班学习及抽调参加专项工作的外单位党员,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出具党员证明信,接受临时党支部的领导,参加临时党支部组织生活。临时党支部党员向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支部交纳党费。党员证明信由临时党支部管理,专项工作结束后随支部工作记录送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党委留存。

第十一条  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党委应当加强对临时党支部的领导,督促临时党支部书记正确履职,联合组织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机关纪委)对临时党支部工作适时开展督查,及时发现并帮助解决问题和困难,总结经验,树立典型。

第十二条  自治区纪委监委组织的持续时间1周以上的各类培训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区党委巡视机构委员会遵照执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区党委巡视组临时党支部建设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藏党巡办发〔2016〕82号)。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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