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公开> 其他>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建立县(区)委巡察制度的意见
来源: 西藏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28日 11:29:07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探索市县巡察,完善巡视监督网络格局”的指示精神,强化县级以下基层党组织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构建我区“横向全覆盖、纵向全链接、全区一盘棋”的巡视巡察监督格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县(区)委巡察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县(区)委巡察制度的重要意义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建立县(区)委巡察制度,加强对县级以下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要求、实现党内监督全覆盖的重要举措,是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基层,构建区、市(地)、县(区)三级巡视巡察监督格局的组织和制度保证,是县(区)委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的制度创新,是巡视监督向基层的延伸和拓展,有利于基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尊崇党章,始终对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绝对忠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有利于强化党的领导,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基层的贯彻落实;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增强基层党组织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有利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解决县级以下基层党组织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纪律和作风建设常态化;有利于发现和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治藏方略,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政治巡察,坚定政治方向、坚持问题导向、坚守价值取向,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突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发挥从严治党利剑作用。

(二)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由市(地)委领导、县(区)委具体领导、县(区)委巡察机构组织实施的分级负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坚持统筹谋划、稳步推进。根据本县(区)党建工作实际和经济、社会、文化、地域等特点,科学谋划、统筹安排,积极稳妥、把握节奏、稳步开展。

——坚持政治方向、准确定位。深化政治巡察,把握职能定位,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围绕基层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开展巡察监督。

——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以问题为导向,实事求是、依纪依规,发现和推动解决问题,发挥巡察监督震慑、遏制、治本作用。

——坚持紧贴基层、务求实效。面向基层、深入实际,依靠群众、发扬民主,把握差异性、突出针对性、增强实效性。

三、机构和队伍

按照机构健全、职责清晰、统一规范、人员精干的要求,建立健全县(区)委巡察机构,人员编制由各县(区)内部调剂解决。

(一)成立县(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区)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县(区)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由纪委、组织部有关领导和巡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组成。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接受上级巡视巡察机构的领导和业务指导,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区)巡察工作,向县(区)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设立县(区)委巡察工作办公室(简称巡察办)。巡察办为县(区)委工作部门,设在县(区)纪委,规格为正科级,设主任、副主任和其他职位,配备专职人员。巡察办是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履行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职责。

(三)设立县(区)委巡察组。县(区)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若干巡察组,规格为正科级,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和其他职位。每个巡察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兼职人员从巡察人才库中选配;巡察组组长、副组长采取专兼职相结合方式配备,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向县(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建立巡察组组长库、巡察人才库。在县(区)范围内,选拔作风优良、公道正派、清正廉洁、熟悉基层工作、善于发现和分析研究问题的党员领导干部建立组长库,面向纪检机关和组织、检察、财政、审计、国土、发改、建设、交通、水利、农牧、卫生、公安等行业部门,遴选优秀党员干部建立人才库。

(五)加强巡察干部队伍建设。严格巡察干部选拔标准,结合县(区)实际,采取组织选配、公开选拔、单位推荐、抽调借调等方式,按照忠诚干净担当的标准,把优秀党员干部选配到巡察队伍中,充实配强巡察队伍,防止照顾性安排。加强巡察干部教育、培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提升履职能力。畅通巡察干部晋升、交流渠道,把巡察岗位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对不适合巡察工作的人员,及时予以调整。加强管理监督,严格巡察纪律,对违纪违法的,严肃处理。

四、巡察对象、监督内容和方式方法

(一)巡察对象。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巡视工作实施办法》,结合《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建立地市委巡察制度的意见》(藏党发〔2015〕16号),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本着县(区)委巡察到乡镇(街道)、延伸到村(居)的原则,县(区)委巡察对象主要是:

1.县(区)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区)人大办公室、政府部门、政协办公室、人民团体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区)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区)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

2.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人大主席、副主席,村(居)党组织班子及其成员、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

3.县(区)委需要巡察的其他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市(地)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统筹全市(地)巡察力量,直接派出巡察组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廉政风险点高的县(区)直部门和重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村(居)开展巡察。

(二)监督内容。落实政治巡察总要求,在政治高度上突出党的领导、在政治要求上抓住党的建设、在政治定位上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对巡察对象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遵守党内法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区党委“约法十章”“九项要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等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基层党组织和基层政权不断加强。要结合基层特点,把经济活动多、专项经费多、群众反映多、权力集中、资金和资源密集的部门或单位,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部门、乡镇(街道)和村(居)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作为巡察重点,着重发现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问题和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违纪违法行为。

党的领导方面。重点发现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和上级党委决策部署不到位;政治立场不坚定,违反反分裂斗争纪律,在与十四世达赖和达赖集团斗争中立场不坚定、旗帜不鲜明,暗中追随十四世达赖,挑拨民族关系,参与和支持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的活动;对本地区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领导不力、处理不当,影响基层改革发展稳定,给党的事业和群众利益造成损失;团结、领导、教育群众的能力不足,战斗堡垒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

党的建设方面。重点发现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制度不落实,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班子不团结、违规决策、软弱涣散;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薄弱,党员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漠;组织、参与和支持宗族宗派纷争或非法组织活动,聚众闹事、以强欺弱、欺压群众;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区党委“约法十章”“九项要求”不落实,“四风”问题屡禁不止;违反干部任用标准程序、跑官要官和说情打招呼、“三超两乱”、干部档案造假、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吃空饷”“裸官”“带病提拔”等问题。

全面从严治党方面。重点发现主体责任不落实,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维护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力,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等问题。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重点发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违反党的纪律,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懒政怠政不作为、违反政策乱作为、谋取私利妄作为、侵害群众利益胡作为,以及作风不民主、处事不公平、履职不廉洁、行为不守纪等问题。

县(区)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三)方式方法。县(区)委巡察要结合基层实际,在坚决执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及《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巡视工作实施办法》前提下积极探索创新。充分借鉴区党委巡视和市(地)委巡察工作方式方法,按照“机动灵活、务实高效”的原则开展。在巡察任务安排上,可采取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相结合、市(地)委统筹和县(区)委自主巡察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在推进巡察工作上,可采取板块轮动和系统联动相结合进行。对已巡察过的地方、单位,可以适时安排巡察“回头看”,形成“再震慑”。

五、建立健全县(区)委巡察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巡视巡察协调联动机制。上级巡视巡察机构应加强对县(区)委巡察工作的领导和业务指导,坚持巡视巡察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强化示范传导、政策指导和典型引导,建立健全巡视巡察联动机制。对于全局性或某一领域、区域存在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上级巡视巡察机构可以统一部署行动,统一督查督办,上下配合,优势互补地推动解决,实现自治区、市(地)、县(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对上级巡视巡察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和移交事项,县(区)委巡察机构应建立台账限时督办,跟踪了解,及时报告,配合做好回访督查等工作。上级巡视巡察机构定期组织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集中业务培训,加强日常工作经验交流。县(区)委要根据上级党委巡视巡察工作的安排部署,结合本县(区)实际合理安排巡察工作。

(二)建立听取巡察工作汇报的制度机制。县(区)委常委会要定期听取巡察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巡察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县(区)委常委会原则上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巡察工作。县(区)委要成立由县(区)委书记、县(区)长、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长组成的县(区)委巡察工作“五人小组”,“五人小组”要及时听取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每轮巡察情况汇报,专题研究巡察成果运用。领导小组要在每轮集中巡察期间和结束1周内,分别听取巡察组阶段性汇报和巡察情况汇报。县(区)委每轮巡察工作情况要及时向市(地)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三)建立巡察全覆盖制度机制。每届任期内,县(区)委对其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党组织至少巡察一遍,实现巡察全覆盖。年度具体巡察轮次及方式根据需要确定。

(四)建立和完善支持配合巡察工作机制。相关机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支持配合职责,积极协助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巡察前全面客观介绍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成员情况,巡察中提供信息、人员和专业支持,巡察后抓好巡察移交事项的办理。

(五)建立巡察发现问题线索移交和督办机制。巡察组负责问题线索的受理、了解、研判、报告工作;巡察办负责问题线索的备案、移交、协调、督办、归档工作。对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纪检机关;对执行民主集中制、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组织部门;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对移交的问题线索和事项,巡察办要建立台账,跟踪督办,对整改不到位的可以开展“回头看”,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每轮巡察结束后,县(区)委巡察办要将巡察中发现的党员领导干部问题线索上报市(地)纪委和市(地)委巡察办备案。市(地)纪委对一些重要问题线索可以上提一级直接办理,强化巡察利剑作用。

(六)建立健全巡察成果运用机制。县(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研究决定巡察成果运用,对重点问题、重点线索提出处置意见。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要认真履行整改主体责任,巡察前即知即改、巡察中立行立改、巡察后全面整改,及时公开巡察整改情况,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于巡察反馈后2个月内报巡察办。纪检机关要按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优先办理巡察移交问题线索,组织部门要及时处置巡察移交事项,办理情况于3个月内向巡察办反馈。有关党组织和职能部门要针对巡察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健全制度规定,完善管理措施。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领导。市(地)委要加强对县(区)委巡察工作的领导,加强对巡察工作的整体设计,对建立巡察制度、开展巡察工作提出总体要求,做出统筹部署,及时研究解决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上级巡视巡察机构要加强对县(区)委巡察工作的领导,充分借鉴巡视巡察已有成果,在建立县(区)委巡察制度、形成全区巡视巡察联动格局中发挥主导作用,采取有效措施,有序推进工作。各级编办要做好县(区)委巡察机构设置有关工作。 

(二)狠抓落实。各级党组织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领会自治区党委关于建立县(区)委巡察制度决策部署的重大意义,切实强化一盘棋意识,自觉做到思想认识到位、领导力量到位、研究部署到位、贯彻落实到位,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做到建立机构快、建章立制快、配备人员快、完善条件快、开展工作快、取得实效快,尽快形成巡视巡察工作联动监督格局。巡察机构建立后,各县(区)委要按照市(地)、县(区)分级负责的原则,主动与市(地)委巡察机构搞好组织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确保县(区)巡察工作有序推进;要加强基层党的组织建设,按照党章关于成立党组织的有关要求,尽快建立健全党组织。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恪守党性,严明党纪,切实增强接受巡察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明确责任。各县(区)委要认真贯彻落实区党委决策部署,建立严格的巡察工作督查、考核、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加强领导要定责、组织实施要履责、成果运用要督责、整改落实要尽责、失职渎职要问责。要强化县(区)党委抓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巡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巡察组组长是巡察监督的第一责任人,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被巡察单位负责人)是落实巡察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导致开展巡察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的问题,有重大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发现问题没有如实报告的问题,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监督。区党委巡视机构要把县(区)委建立巡察制度、巡察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巡视监督重要内容,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市(地)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所属县(区)委巡察工作的领导,建立专项检查、情况通报、调研督导等制度,切实了解掌握县(区)委巡察工作全面情况,通过压实主体责任,推动巡察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此件印发至县区委)


市县党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藏党巡发〔2018〕24号 2018年5月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以及自治区党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所辖地市、县(区)(以下简称市县)党委实行巡察制度,建立专职巡察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党组织全面巡察,实现巡察全覆盖。

市县党委承担巡察工作主体责任。

第三条  市县党委巡察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国必治边、治边先稳藏的重要战略思想和“加强民族团结、建设美丽西藏”的重要指示以及“神圣国土守护者、美好家园建设者”的回信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忠诚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治藏方略,坚持依法治藏、富民兴藏、长期建藏、凝聚人心、夯实基础的重要原则。按照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自治区党委的部署,提高政治站位,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突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化政治巡察,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把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到基层,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第四条  巡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政治方向、准确定位;坚持统筹谋划、稳步推进;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坚持紧贴基层、务求实效。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市县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本地区巡察工作,向本级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市县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本级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本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由本级纪委分管副书记、党委组织部分管副部长和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组成;党委书记为组长的,纪委书记为常务副组长。市县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上级党委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对下级巡察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市县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上级党委和本级党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本级党委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本级党委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审定巡察报告;

(四)研究本级党委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本级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对本级党委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根据本级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参加本级党委巡察组的进驻和反馈;

(八)研究处理本级党委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九)承办上级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

市县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由组长确定议题并主持召开。组长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

第七条  市县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巡察办),巡察办是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为党委工作机构,设在本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市县党委巡察办设主任、副主任和其他职位。

地市委巡察办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相关业务科室。

第八条  市县党委巡察办的职责是:

(一)向本级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本级党委及其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本级党委巡察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本级党委巡察工作政策研究、制度建设、服务保障等工作;

(四)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调配、监督和管理;

(五)负责本级党委巡察数据分析、信息处理和宣传公开工作;

(六)受理党员干部群众对本级党委巡察工作人员的举报和反映,提出处理意见;

(七)督促检查本级党委巡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和移交事项的办理;

(八)督办上级党委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本级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等;

(九)配合上级党委巡视巡察组做好巡视巡察工作;

(十)承办上级党委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市委巡察办应当加强对县(区)委巡察工作的指导。

第九条  市县党委设立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向本级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巡察专员和其他职位。巡察专员为领导职务。

第十一条  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巡察组组长是落实巡察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巡察组全面工作。

巡察组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按照组长要求,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巡察组建立组务会制度,组务会由组长、副组长、巡察专员、联络员等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市县党委巡察组组长、副组长采取专兼职结合的方式配备,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十四条  市县党委建立巡察组组长库、巡察人才库。

(一)巡察组组长库。由市县党委组织部商本级党委巡察办提出人员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进入巡察组组长库的人员应当具备政治立场坚定、作风优良、公道正派、清正廉洁、熟悉基层工作、敢于发现和善于分析研究问题等条件。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从本级党委巡察组组长库中选任组长、副组长参加巡察工作。

(二)巡察人才库。由市县党委巡察办商本级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人员名单,实行动态管理。一般面向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牧、国土资源、卫生等行业部门,遴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优秀党员、干部建立人才库。

具备条件的市县可建立巡察专家库,专家库人员主要协助巡察组突破问题,向巡察组开展工作提供专业咨询。专家库人员参与巡察工作期间,对巡察组负责,服从巡察组组长的领导和管理,在巡察组人员的带领下开展工作,遵守巡察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巡察工作人员采取组织选配、公开选拔、单位推荐等方式配备。

建立优秀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到巡察机构锻炼的工作机制,把巡察岗位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抽调、借调包括本级党委管理的后备干部在内的有关人员参加巡察工作。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借调、抽调人员在巡察期间由本级党委巡察机构管理。

第十六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决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三)政治立场坚定,坚决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四)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五)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七)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及时调整。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原则上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进行交流。

巡察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符合巡察工作人员的考核、测评、考察具体办法。

巡察工作人员的考核、测评和考察及评先评优,由巡察办商本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确定。

畅通巡察工作人员晋升、交流渠道。对巡察工作人员的选拔任用,有关干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和听取巡察机构意见。

有关部门应将巡察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纳入总体规划,巡察机构应当加强日常教育培训,提高巡察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十九条  市县党委巡察机构成立党组织,巡察办负责同志兼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巡察机构党组织应当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所属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巡察期间,各巡察组应当成立临时党支部(党小组),巡察组组长兼任党支部书记(党小组组长)。

第三章  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二十条  地市委巡察范围和对象包括:

(一)地市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行署)部门、人民团体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人大地区工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厅)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协办公室(厅)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含党组主要负责人);

(四)地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五)地市管理的寺庙管委会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六)地市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根据工作需要,地市委巡察组可以对所属县(区)的巡察对象开展巡察。

第二十一条  县(区)委巡察范围和对象包括:

(一)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人大主席团及其成员;

(二)县(区)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区)人大办公室、政府部门、政协办公室、人民团体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县(区)人民法院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含党组主要负责人);

(四)县(区)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五)县(区)管理的寺庙管委会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六)县(区)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根据工作需要,县(区)委巡察组应当有选择、有重点地对村(居)党组织开展巡察。

第二十二条  对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所列对象的巡察,统筹安排常规巡察、专项巡察、“机动式”巡察和巡察“回头看”的方式进行。

常规巡察全覆盖对象包括乡镇(街道)、市县党委工作部门,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市县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寺庙管委会等的党组织,原则上每年安排2轮常规巡察,每轮巡察时间原则上安排3个月。市县党委巡察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报市县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适当调整巡察时间。

专项巡察任务根据自治区党委重大部署、重点工作和重要事项以及市县党委部署决定,优先安排扶贫专项巡察,适时开展其他领域专项巡察。

“机动式”巡察任务根据自治区党委领导同志和市县党委主要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市县党委安排,结合纪检监察、审计、司法、组织、信访等机关和部门提供的情况,针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确定。

巡察“回头看”在完成全覆盖任务的基础上,从本届党委巡察过的对象中选择15%的党组织开展“回头看”。

第二十三条  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基层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等问题;

(二)政治立场不坚定,违反反分裂斗争纪律,参与和支持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等问题,党员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甚至教唆他人参加宗教活动等问题,党员干部将子女送到境外达赖集团所办学校上学或者所建寺庙入寺学经等问题;

(三)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四)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五)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不力,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六)上级巡视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和移交事项办理中存在的问题;

(七)市县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应当特别注重发现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后的顶风违纪问题。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四条  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党组织工作汇报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的专题汇报,同时根据需要听取政法机关、审计机关和财政、信访等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察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对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本级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巡察组采取本条第五项中涉及到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或者被行政拘留、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司法拘留的人员以及第四、十一、十二项所列方式开展巡察,应当向本级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获得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

第二十六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巡察期间,发现被巡察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巡察办及时向本级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一)被巡察党组织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大问题以及突发的政治性重大事件;

(二)被巡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严重妨碍、干扰、对抗巡察工作;

(三)被巡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领导班子软弱涣散,或者党政主要负责人严重不团结,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四)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五)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问题重大复杂敏感、事态比较紧急、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问题;

(六)被巡察单位发生重大突发事件;

(七)巡察组认为应当及时请示和报告的其他事项。

特殊情况下,巡察组可以直接向本级党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七条  巡察期间,经本级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察组可以将被巡察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察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应当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以及对被巡察党组织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和部门等,了解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巡察组组长可以直接同本级纪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约谈会商。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如实、客观、全面提供情况,特别重要敏感的问题可以向巡察组组长单独通报。

第二十九条  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前,应当根据了解和收集的情况,结合被巡察单位情况,研究制定巡察工作方案,报本级巡察办备案。

第三十条  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应当召开由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人员参加的巡察工作动员会,向被巡察党组织通报巡察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了解工作。

地市委巡察组对县(区)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或其他党组织开展巡察时,巡察组应当以适当形式向其所在县(区)委通报巡察任务,县(区)委负责同志应当参加巡察工作动员会。

第三十一条  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三十二条  巡察了解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三十三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充分听取本级党委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党委决定。原则上应在每轮巡察中期和结束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听取巡察组阶段性汇报和巡察情况汇报。

(一)听取巡察情况阶段性汇报。巡察了解中期,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听取巡察组的阶段性情况汇报,研究巡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指导开展下步工作。

(二)听取巡察情况汇报。巡察了解结束后,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听取巡察组巡察情况汇报,对巡察发现的重要问题及巡察组提出的建议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四条  市县党委书记专题会应当及时充分听取本级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每轮巡察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察成果的运用。原则上书记专题会应在本级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听取汇报后10个工作日内听取巡察情况汇报。市县党委书记专题会认为必要,也可直接听取本级党委巡察组巡察情况汇报。向市县党委书记专题会汇报的巡察材料和市县党委书记在书记专题会上的讲话及会议纪要等材料,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报上级党委巡视巡察办备案。

第三十五条  经本级党委同意后,巡察组应当及时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提出整改意见。巡察反馈意见由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收。

根据市县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察组将巡察的有关情况通报本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或职能部门。通报情况不涉及巡察反映的领导干部问题线索。

第三十六条  被巡察党组织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召开专题会议,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工作台账,认真整改落实。自巡察组反馈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巡察组,经巡察组组长审核同意后,正式报巡察办备案;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整改情况报告,报送本级党委巡察办。

第三十七条  被巡察党组织对整改落实负主体责任,应当做好巡察前的即知即改、巡察中的立行立改、巡察后的全面整改工作;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负监督责任;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整改落实工作负总责,并对上报的整改情况报告签字。

地市委巡察组向所属县(区)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或其他党组织反馈巡察意见后,县(区)委应当加强对其整改落实工作的领导,明确专门督查机构和人员,督促落实整改任务。

 第三十八条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本级党委作出分类处置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处理;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巡察移交材料和问题线索实行签收制度。

每轮巡察结束后,对巡察发现的违纪问题线索,由市县党委巡察办逐级报自治区党委巡视办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或线索后,应当优先办理,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组织处理等意见。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后,应当认真研究提出办理意见。

巡察移交问题或线索办理情况应当于3个月内书面反馈本级党委巡察办;3个月内未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并于办结后15天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反馈本级党委巡察办。

市县党委巡察办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了解移交问题或线索办理情况,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巡察组。

第四十条  市县党委巡察办根据巡察反馈、移交、整改等情况,建立健全巡察成果台账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市县党委及纪律检查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巡察结果和巡察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巡察期间,对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组织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向巡察组通报。组织部门在考核调整领导班子、干部选拔任用时,应当听取巡察机构的意见;涉及正在巡察或巡察结束不到一年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应当听取相关巡察组意见;制定干部考察工作方案,应当将听取正在巡察该单位巡察组的意见列入考察程序。

第四十二条  市县党委巡察办应当会同巡察组采取建立重点整改事项督查清单、情况调度、调研、约谈、下达整改督办单、专项督查、巡察“回头看”等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工作,并向本级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市县有关领导对本级巡察对象履行整改不力的党组织负责人进行约谈。分管的市县级领导干部就整改难度大、历史遗留问题整改不力等问题约谈分管部门党组织负责人,责成限期整改。本级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约谈整改认识不到位、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督促提高认识,限期整改。经约谈后仍整改不到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根据需要,市县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察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市县党委常委会每年定期听取上一年度巡察发现的问题整改和成果运用情况的汇报;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听取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情况汇报。

第四十三条  巡察反馈情况,应当按照内外有别的原则,通过党内文件、召开会议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通过相关媒体公布。

被巡察党组织整改情况,在报巡察组审核,并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应当通过召开会议、印发文件等形式向党内通报,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有关新闻媒体应当积极报道巡察工作情况。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四十四条  建立巡视巡察联动机制。坚持巡视巡察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动,对于全局性或某一领域、区域存在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上级巡视巡察机构可以统一部署行动,统一督查督办,上下配合,优势互补推动解决。上级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适时对下级党委巡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四十五条  坚持和完善市县党委常委会定期研究巡察工作制度。市县党委常委会应当定期研究巡察工作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解决巡察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原则上一年不少于2次。

第四十六条  建立巡察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调机制。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移交相关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优先办理、限时办结、及时反馈。根据巡察组的申请,经本级党委巡察办报批后,本级纪委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机构向巡察组提供被巡察对象的有关信息。选派业务骨干参与巡察工作。

第四十七条  建立巡察机构与组织部门的协调机制。根据巡察工作需要,组织部门应当配合本级党委巡察组抽查核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完善和规范巡察组主导、组织部门配合,结合巡察开展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工作。选派业务骨干参与巡察工作。

第四十八条  建立巡察机构与审计机关的审计事项协调机制。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巡察计划时,应当充分运用审计成果。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向巡察办提供审计计划,根据巡察机构提出的书面要求,及时向本级党委巡察机构提供巡察对象审计情况,提供审计协助。选派业务骨干参与巡察工作。

第四十九条  建立巡察机构与政法机关的协调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巡察组可提出书面申请,由本级党委巡察办按程序报批后,提请本级政法机关配合开展约谈询问、信息查询、建议审查、关注督办、法纪咨询等工作。选派业务骨干参与巡察工作。

第五十条  建立巡察机构与宣传部门的协调机制。宣传部门应协调相关媒体,向社会宣传本级党委巡察动员、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完善和规范巡察组主导、宣传部门配合,结合巡察开展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巡察办应当加强与本级党委宣传部门的沟通联络,定期收集研判巡察舆情并互相通报,共同应对处置涉巡舆情,回应社会关切。

第五十一条  建立巡察机构与信访部门的协调机制。信访部门应当根据巡察工作需要,及时、全面向本级党委巡察机构提供被巡察党组织的信访情况,提供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五十二条  根据巡察工作需要,可随时建立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机制。

第七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五十三条  市县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本级党委巡察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巡察中的重大问题。对领导巡察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负有巡察协助职责的机关、部门、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为开展巡察工作提供信息、人员、专业支持。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影响巡察工作开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认真办理巡察移交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者敷衍应付造成移交事项落实不到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巡察机构基础建设,保证机构人员编制、经费、车辆、办公场所和设施的落实,为巡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十七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认真整改巡察反馈问题。

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五十九条  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六十条  被巡察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七条所列行为的,有权向本级党委巡察办或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反映,也可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市县党委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西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 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藏ICP备14000034号-1

藏公网安备 540102020001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