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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巡视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 西藏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24日 11:24:4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专职  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

市(地)、县(区)委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全面巡察。

根据需要,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可以建立巡察制度,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开展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

巡视巡察应当形成联动监督网。

第三条  巡视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国必治边、治边先稳藏”的重要战略思想和“加强民族团结、建设美丽西藏”的重要指示以及给隆子县玉麦乡群众的回信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治藏方略,坚持依法治藏、富民兴藏、长期建藏、凝聚人心、夯实基础的重要原则,按照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部署,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化政治巡视,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聚焦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谱写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西藏篇章提供保障。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自治区党委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接受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向自治区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由自治区纪委分管副书记、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分管副部长和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主任等组成。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 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及自治区党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自治区党委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自治区党委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领导巡察工作;

(八)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由组长确定议题并主持召开。组长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

第七条  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为自治区党委工作部门,正厅级机构,设在自治区纪委。

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和其他职位。

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业务处室。

第八条 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承办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向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中央及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三)统筹、协调、指导自治区党委巡视组开展工作;

(四)承担巡视工作政策研究、制度建设、服务保障等工作;

(五)对自治区党委及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会同自治区党委巡视组对巡视整改工作及移交事项等进行督办;

(六)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任免、调配、监督和管理;

(七)负责巡视数据分析、信息处理和宣传工作;

(八)指导开展巡察工作;

(九)组织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集中业务培训;

(十)办理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承办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给的任务。

第九条 自治区党委设立若干巡视组,承担全区巡视任务。巡视组向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厅级巡视专员、处级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组长、副组长由厅级干部担任。巡视专员为领导职务。

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和组务会制度。

第十一条  巡视组组长、副组长的职责是:

(一)巡视组组长是落实巡视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巡视组全面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巡视任务;向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情况;对巡视报告起草、问题线索移交等工作负责审核把关;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二)巡视组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组织落实具体巡视工作;

与有关方面沟通协调;组织起草巡视报告等材料;配合组长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巡视组组长、副组长采取专兼职结合的方式配备,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从巡视组组长库中选任组长、副组长参加巡视工作。

第十三条  自治区党委建立巡视组组长库。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商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提出人员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进入巡视组组长库的人员应当符合《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巡视组组长库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 自治区党委建立巡视专家库。由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人选,实行动态管理。进入巡视专家库的人员应当符合《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巡视专家库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基本条件,一般在审计、发展改革、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牧、国土资源、卫生等相关专业领域及党校、高校、研究机构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巡视专家库人员协助自治区党委巡视组突破问题,向自治区党委巡视组开展工作提供专业咨询。

巡视专家库人员在抽调协助开展巡视工作期间,对自治区党委巡视组负责,服从自治区党委巡视组组长的领导和管理,在自治区党委巡视组人员的带领下开展工作。

巡视专家库人员应当遵守巡视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巡视工作人员采取组织选配、公开选拔、单位推荐等方式配备。

自治区党委建立巡视工作人才库。由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实行动态管理。进入人才库的人员应当熟悉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政法、财务、审计等工作。

建立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单位优秀年轻干部到巡视组挂职锻炼的工作机制,把参加巡视工作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平台。

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抽调、借调包括区管后备干部在内的有关人员参加巡视工作,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借调、抽调人员在巡视期间由自治区党委巡视组、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共同管理。

第十六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决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政治立场坚定,坚决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三)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四)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和工作秘密;

(五)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原则上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进行交流。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符合巡视工作实际的考核、测评、考察、培训的具体办法。

巡视工作人员的考核、测评和考察及评先评优,由干部主管部门在巡视机构范围内组织进行,年度考核等次单独确定。

畅通巡视工作人员晋升、交流渠道。对巡视工作人员的选拔任用,有关干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和听取巡视机构意见。

有关部门应当把巡视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纳入总体规划,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和巡视组应当加强日常教育培训,提高巡视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十九条  自治区党委巡视机构成立党组织,办公室负责同志兼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巡视期间,各巡视组应当成立临时党支部,巡视组组长兼任党支部书记。巡视机构党组织应当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市(地)党委应当成立巡视工作联络组,做好日常和巡视期间有关巡视工作的联络、协调工作,协助党委抓好巡视反馈问题和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联络组组长原则上由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党委办公室、信访局等部门领导组成。联络组应督促指导所辖县(区)党委支持配合巡视、抓好巡视整改落实等工作。

联络组下设办公室,为联络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地)纪委。市(地)党委应当为联络办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并配备2-3名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直属部门、自治区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和县(区)党委在巡视期间应当成立巡视工作联络组,其工作职责和人员组成参照市(地)党委巡视工作联络组的职责和组成方式。

第三章  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党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市(地)、县(区)党委和人大常委会(人大工作委员会)、政府(行署)、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地)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自治区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自治区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自治区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二十三条  对第二十二条所列对象的巡视,统筹安排常规巡视、专项巡视、“机动式”巡视和“回头看”的方式进行。

常规巡视全覆盖对象包括市(地)、县(区),自治区党委工作部门,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的副厅级事业单位、区管高校、区管一级国有企业、自治区管理的重点寺庙管委会等的党组织,原则上每年安排2轮常规巡视,每轮巡视时间原则上安排3个月。自治区党委巡视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报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适当调整巡视时间。

专项巡视任务根据中央重大部署、重点工作和重要事项以及自治区党委部署确定,优先安排扶贫专项巡视,适时开展其他领域专项巡视。

“机动式”巡视任务根据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安排,结合纪检监察、审计、司法、组织、信访等机关和部门提供的情况,针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确定。

巡视“回头看”在完成全覆盖任务的基础上,从九届自治区党委巡视过的对象中选择15%的党组织开展“回头看”。

专项巡视、“机动式”巡视、巡视“回头看”开展的时间和时长由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时,应当在政治高度上突出党的领导、在政治要求上抓住党的建设、在政治定位上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等问题;存在政治立场不坚定,信仰宗教,暗中追随十四世达赖,参与和支持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和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不力,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自治区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应当特别注重发现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后的顶风违纪问题。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 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的专题汇报,同时根据需要听取政法、审计机关和财政、信访等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根据需要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自治区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巡视组采取本条第五款中涉及到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服刑人员或者被行政拘留、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司法拘留的人员以及第四、第十一、第十二款所列方式开展巡视,应向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获得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巡视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和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向自治区党委书记请示和报告。

(一)被巡视党组织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大问题以及突发的政治性重大事件;

(二)被巡视党组织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领导班子涣散,或者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严重不团结,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三)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四)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问题重大复杂敏感、事态比较紧急、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

(五)被巡视地区(单位)发生的与巡视工作有关的重要情况和重大突发事件;

(六)巡视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方面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七)巡视组认为应当及时请示和报告的其他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第二十八条 巡视期间,经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全面、客观的提供情况,特别重要敏感的问题可以向巡视组组长单独通报。

对自治区管理的国有企业、高校巡视时,自治区政府国资委、自治区教育工委等部门(单位)应当向巡视组提供有关情况。

对县(区)巡视时,其所在的市(地)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向巡视组介绍被巡视县(区)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情况,市(地)纪检监察、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单位)应当向巡视组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前,应当根据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部署要求,结合被巡视地区(单位)情况,制定巡视工作方案,报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一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一般应当召开由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人员参加的巡视工作动员会,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对县(区)开展巡视时,自治区党委巡视组应当以适当形式向被巡视县(区)所在的市(地)党委通报巡视任务。市(地)党委负责同志应当参加县(区)巡视工作动员会。

第三十二条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三十三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自治区党委决定。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党委书记专题会应当及时听取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每轮巡视情况的综合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自治区党委书记专题会认为必要,也可直接听取自治区党委巡视组关于巡视情况的汇报。

向自治区党委书记专题会汇报的巡视材料、自治区党委书记在书记专题会上的讲话和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报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六条  经自治区党委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巡视反馈意见由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收。

根据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组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向被巡视县(区)反馈巡视情况前,自治区党委巡视组应当将有关巡视情况通报其所在的市(地)党委。市(地)党委负责同志应当参加向县(区)领导班子的反馈会议。

第三十七条  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工作台账,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

被巡视党组织对整改落实负主体责任,应当做好巡视前的即知即改、巡视中的立行立改、巡视后的全面整改工作;被巡视地区(单位)纪检监察机关负监督责任。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整改落实工作负总责,并对上报的整改情况报告签字背书。

市(地)党委应当加强对所辖县(区)整改落实工作的领导,明确专门督查机构和人员,督促落实整改任务。

第三十八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自治区党委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

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巡视移交材料和问题线索实行签收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优先办理,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后,应当研究提出办理意见。

巡视移交事项办理情况应当于3个月内书面反馈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3个月内未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并于办结后15天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反馈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

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了解移交事项的办理情况,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巡视组。

第四十条  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根据巡视反馈、移交、整改等情况,建立健全巡视成果台账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作为自治区党委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巡视期间,对被巡视地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组织调

查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向巡视组通报。组织部门在考核调整领导班子、选拔使用干部时,应当听取巡视机构的意见。涉及正在巡视或巡视结束不到一年的地区(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应当听取相关巡视组意见。制定干部考察工作方案,应当将听取正在巡视该地区(单位)巡视组的意见列入考察程序。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应当会同巡视组,采取建立重点整改事项督查清单、情况调度、调研、约谈、下达整改督办单、巡视“回头看”等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建立巡视整改约谈机制。自治区党委有关领导约谈履行整改责任不力的市(地)、自治区党委工作部门、区直部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分管的省级领导干部就整改难度大、历史遗留问题整改不力等问题约谈分管部门党委(党组)负责人,责成限期整改。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约谈整改认识不到位、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党委(党组)负责人,督促提高认识,限期整改。经约谈后仍整改不到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自治区党委常委会每年定期听取上一年度巡视发现问题整改和成果运用情况的汇报;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听取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情况汇报。

第四十三条 巡视进驻、反馈情况,应当按照内外有别的原则,通过党内文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通过相关媒体公布。

被巡视党组织整改情况,在报巡视组审核,并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应当通过召开会议、印发文件等形式向党内通报,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有关新闻媒体应当积极报道巡视工作情况。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四十四条  坚持和完善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定期研究巡视工作制度。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应当定期研究巡视工作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解决巡视工作遇到的困难,原则上一年内不少于两次。

坚持和完善自治区党委书记专题会听取巡视情况汇报机制。自治区党委书记专题会应当及时、充分听取每轮巡视情况汇报,对巡视发现的重要问题和问题线索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原则上应在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听取汇报后10个工作日内听取巡视情况汇报。

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按照自治区党委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巡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巡视中的问题,重大问题按照要求报自治区党委决定。原则上每轮巡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听取巡视情况汇报。

第四十五条  坚持和完善巡视期间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听取自治区党委巡视组重要情况汇报机制,加强具体指导。

第四十六条  建立巡视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调机制。巡视发现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优先办理、限时办结、及时反馈。根据自治区党委巡视组的申请,经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报批后,自治区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应当协调有关机构向自治区党委巡视组提供巡视对象的有关信息。选派业务骨干参与巡视工作。

第四十七条  建立巡视机构与组织部门的协调机制。根据巡视工作需要,组织部门应当配合自治区党委巡视组抽查、核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完善和规范由自治区党委巡视组主导、组织部门配合,结合巡视开展的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工作。选派业务骨干参与巡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建立巡视机构与审计部门的审计事项协调机制。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巡视计划时,应当充分运用审计成果。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向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提供审计计划,选派业务骨干参与巡视工作,介绍巡视对象的审计情况,提供审计协助。

第四十九条  建立巡视机构与政法机关的协调机制。根据工作需要,自治区党委巡视组可提出书面申请,由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按程序报批后,提请政法机关配合开展约谈询问、信息查询、建议审查、关注督办、法纪咨询等工作。

第五十条  建立巡视机构与信访部门的协调机制。信访部门应当根据巡视工作需要,及时、全面向巡视机构提供被巡视地区

(单位)和巡视对象的信访情况,提供社会关注的信访热点问题。

第五十一条  建立巡视机构与宣传部门的协调机制。宣传部门应协调相关媒体,向社会宣传巡视动员、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应当加强与宣传部门的沟通联络,定期收集研判涉巡舆情并互相通报,共同应对处置涉巡舆情,回应社会关切。建立和完善由自治区党委巡视组主导、宣传部门配合,结合巡视开展的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选派业务骨干参与巡视工作。

第五十二条  根据巡视工作需要,随时建立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机制。

第七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五十三条 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认真组织实施巡视工作,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自治区党委巡视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开展巡视工作。对巡视工作开展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负有巡视协助职责的机关、部门、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为开展巡视工作提供信息、人员、专业支持。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认真办理巡视移交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者敷衍应付造成移交事项落实不到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巡视机构基础建设,保证机构人员编制、经费、车辆、办公场所和设施的落实,为巡视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十七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按照规定,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认真整改巡视反馈问题,办理移交问题线索。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五十九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暗示、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六十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五十七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视工作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对反映的问题,由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会同自治区纪委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参照本办法制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党委办公厅商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承担。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24日起施行。2010年4月15日印发的《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巡视工作实施规定(试行)》(藏党发〔201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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