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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办法
来源: 西藏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08日 10:58:12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加强西藏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以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自治区党委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和各地市纪委监委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纪委监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范围。

(一)人事调整、表彰奖励等方面的文件;

(二)机关日常管理和工作方案等文件;

(三)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等文件;

(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四条制定备案工作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从纪检监察

事业发展需要和全面从严治党实际出发;坚持依规依纪依法,以党章和宪法为根本,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凝聚最大共识;坚持便利管用,注重协调衔接,防止繁琐重复;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纪委监委内设部门根据职责任务和纪委常委会部署安排,承担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任务;法规工作部门负责牵头或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综合类规范性文件,并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

第二章计 划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突出重点、统筹进行、整体推进,科学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年度计划,构建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体系。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年度计划,由纪委监委内设部门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制定(修订)建议,由法规工作部门审核汇总后拟定,报本级纪委常委会审批。

第八条提出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建议,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名称、制定(修订)目的和依据、起草计划等。

对列入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年度计划的,由办公厅(室)进行督办。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启动计划外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工作前,应当及时将规范性文件名称、制定(修订)目的和依据、起草计划报办公厅(室)、法规工作部门。办公厅(室)及时列入督办台账;法规工作部门及时进行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可行性审查,协助工作开展。

第三章起 草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

(二)制定目的和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具体规范;

(五)解释机关;

(六)施行日期。

第十一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确保规范性文件草案方向正确、内容明确、逻辑严密、表述简洁、具有操作性。

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草案形成后,一般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法规工作部门意见不能作为通过前置审查的依据;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一般应当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一致。

第十三条起草部门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完善后,将草案附起草说明报分管领导审签后,提交法规工作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第四章审 查

第十四条提交审查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草案文本。包括纸质文本、电子文本和分管领导审签意见;

(二)起草说明。应当写明制定背景、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创新规定及其依据、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所依据或参考的党内法规、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政策性文件文本;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同时报送。

第十五条法规工作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草案进行审查。

(一)政治性审查。包括是否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论述和治边稳藏重要论述;是否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相一致;是否与党中央、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相符合;是否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

(二)合法合规性审查。包括是否同党章、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是否同宪法和法律法规相矛盾;是否与相关制度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是否落实精简文件、改进文风要求等。

(三)合理性审查。包括是否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是否可能在社会上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是否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等。

(四)规范性审查。包括名称使用是否适当;体例格式是否正确;表述是否规范等。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六条审查工作应当在收到草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第十七条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出具是否通过审查的书面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反馈起草部门。

(一)对于未发现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审查通过;

(二)对于没有原则性问题,但存在表述不够规范、有关规定不够合理或者在执行中可能产生偏差和误解等情形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意见予以审查通过;

(三)对存在违背党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宪法和法律,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明显不合理,不符合制定权限以及其他严重问题的,不予审查通过;

(四)对因形势发展暂不需要或不需要制定的,提出缓办或终止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通过前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按程序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提请审议时应将规范性文件草案连同起草说明、通过前置审查的书面意见报办公厅(室)。

办公厅(室)对提请审议的规范性文件材料进行审核,未附通过前置审查意见的不列入会议议题。

第十九条起草部门应当在会议审议中全面说明制定背景、制定过程、主要内容以及征求意见、接受前置审查和吸收修改情况。

第二十条经会议研究后,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审议情况修改完善规范性文件,报法规工作部门作印发前审查,报送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草案文本。

(二)修订说明。重点说明会议审议情况,并逐一列明会上意见吸收情况,对未予吸收的要说明理由。

法规工作部门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结合会议审议情况作全面审查,对未发现问题的予以审查通过,由起草部门按程序报批签发;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修改建议,由起草部门修改完善并经审查通过后按程序报批签发。

起草部门在报批签发时应将通过审查的书面意见作为附件予以呈报。

第五章备 案

第二十一条起草部门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法规工作部门报送备案。

报送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备案说明。

(一)备案报告。备案报告应当载明制定机关、印发日期和文件名称,引用的文件名称应当准确、完整。

(二)正式文本,即正式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文本。应同时提供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纸质文本应用A4型纸张装订成册,其中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向法规室报送一式7份,各地市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向法规工作部门报送一式4份;电子文本统一提交PDF格式文本,刻录光盘报送,电子文本和纸质文本应当完全一致。

(三)备案说明。备案说明是对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作的解释,主要写明制定背景、制定过程、创新规定及其依据等。

第二十二条法规工作部门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对属于报送备案范围且报送材料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对属于报送备案范围但不符合备案相关要求的,暂缓备案登记,要求报送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有关材料;对不属于报送备案范围的,不予备案登记,将备案材料退回报送部门。

第二十三条地市纪委监委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30日内以办公室名义向自治区纪委监委法规室备案,具体工作由法规工作部门承担。

报备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执行,纸质文本报送一式三份,电子文本同时报送。

第二十四条自治区纪委监委法规室对各地市纪委监委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备案通过。对于未发现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备案通过,并及时反馈报备单位。

(二)备案通过并进行书面提醒。对于没有原则性问题,但存在政治表述不够规范、有关规定不够合理或者在执行中可能产生偏差和误解、制定程序不规范等情形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备案通过,同时向报备单位发函提醒。报备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纠正问题,防止产生不良影响。

(三)不予备案通过。对存在违背党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宪法和法律,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明显不合理,不符合制定权限以及其他严重问题的,不予备案通过。对于不予备案通过的,报经分管领导同意,以自治区纪委办公厅名义通知报备单位,要求其及时纠正。报备单位应当在30日内采用修改原文件、印发补充通知等形式进行纠正并向自治区纪委监委报告纠正情况。纠正后的规范性文件符合要求的,按程序予以备案通过。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纠正或者报告有关情况的,自治区纪委监委可以决定撤销相关规范性文件。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纪委监委内设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5日以前,将本部门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法规工作部门备查。法规工作部门应当及时汇总整理各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与上一年报备文件进行核对,发现存在漏报、不一致等情况的,要求上报部门核实并及时补报、补正;每半年向常委会报告一次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情况,并向机关各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地市纪委监委法规工作部门应当在每季度末填写本季度制定并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登记表,报自治区纪委监委法规室。

第二十六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情况应当纳入工作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各级纪委监委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履行好牵头抓总职责,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领域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各地市纪委监委要明确承担法规工作的部门,具体负责审查、备案等工作;自治区纪委监委法规室建立工作台账,加强工作指导,确保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有序运转。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各级纪委监委承担的拟以本级党委或党委办公厅(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自治区纪委监委各派驻派出机构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向自治区纪委监委法规室备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纪委监委法规室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备案审查。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纪委监委法规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藏纪厅〔2017〕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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