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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财物行为与受贿罪的区分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15日 10:58:16     

网友“程林”问:党纪处分条例中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财物和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行为与刑法中的受贿罪,应当如何区分?

答:党纪处分条例中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财物的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物,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行为。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从管理和服务对象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

本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有两种情况,表现为:(1)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这里的“借用、借贷”,包括行为人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也包括行为人向管理和服务对象贷。这里的借用对象为钱款、房屋、车辆等。这里的借贷的对象主要为钱款,也包括财产性收益,如股权、债券等。这里的“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指借用、借贷行为足以影响到公务行为的公正廉洁性,若没有相应证据证明影响到行为人公正执行公务的,则不能认定为本违纪行为。这里的“情节较重”,是指借用行为的持续时间较长、管理和服务对象多次索要归还未果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2)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从管理和服务对象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这里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这里的“大额回报”要结合当地收入水平、平衡同类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借管理服务对象钱财物行为(山东省海阳市纪委监委 海纪 绘图)

受贿罪(山东省海阳市纪委监委 海纪 绘图)

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财物和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行为与受贿罪的区别主要有:

1.主体不同。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财物和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行为的主体只包括在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受贿罪的主体除以上提及的,还包括在上述单位工作的其他非中共党员身份的人员。

2.客观方面不同。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财物和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行为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受贿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财物和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行为是借用或者借贷关系,受贿罪是纯收受行为。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财物和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行为只要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况达到较重程度就可以认定,受贿罪则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敬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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