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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输送有哪些常见类型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3日 09:39:12     

  网友“张长弓”问:纪检监察工作实践中,我们常常遇到利益输送有关违纪违法犯罪问题,请问利益输送主要有哪些类型?

  答:作为廉政语境下的一类腐败行为,利益输送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将公共利益转换成私人利益的活动过程,其实质是公权力的私有化使用。对该类腐败行为进行类型化梳理分析,有助于准确界定和区分相关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从而更好指导监督执纪执法实践。具体而言,根据利益输送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利益输送行为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贪污侵占型。该种利益输送行为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将本人可支配和控制的公共利益直接转移给自己。实践中,该种利益输送行为具有多样性,有的甚至披上了合法化的外衣。例如,以购买办公用品、参加会议培训、公务接待等名义虚列或多列经费开支的行为,虽然表面上看似具有合法性,但实质是借机套取公共资金私分或据为己有的不正当行为;再如,在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或改制过程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利用职权隐匿企业资产,进行“体外运作”,趁机侵吞占有的行为,也是该种利益输送行为的表现形式。从定性上看,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在违纪层面可能构成本人侵占公私财物、占用公物等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职务违法层面可能构成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本人谋取私利,违反规定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等职务违法行为;犯罪层面可能构成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犯罪行为。

  为亲友谋利型。该种利益输送行为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将本人可支配和控制的公共利益转移给自己的近亲属、情妇(夫)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行为结构看,该行为是一种单向利益输送活动,利益输出方是公职人员,利益输入方是与公职人员关系密切的一般公民个体,且输出方通常并不要求输入方给予回报。实践中,该种利益输送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不易被发现和查处。此类行为比较典型的包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投资入股;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特定关系人经营,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产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销售产品等。从定性上看,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违纪层面可能构成利用职权为亲属、特定关系人在工程招投标、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利等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职务违法层面可能构成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取私利,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等职务违法行为;犯罪层面可能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滥用职权罪等犯罪行为。

  权钱交易型。该种利益输送行为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向请托人输送公共利益,作为回报,请托人以现金、干股、房产等形式向公职人员或其特定关系人输送私人利益。从行为结构看,该行为是一种双向型利益输送活动,公职人员用公共利益换取私利,请托人用私利换取公共利益,交易双方各取所需。从定性上看,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违纪层面可能构成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亲属、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等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职务违法层面可能构成贿赂、向公职人员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等职务违法行为;犯罪层面可能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等犯罪行为。

  权权交易型。该种利益输送行为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对方的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从行为结构看,该行为是一种双向“官官勾结”型利益输送活动,公职人员均未利用本人的职权直接获取利益,而是通过其他公职人员的职权间接获取利益。实践中,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利用手中经营管理职权,相互为对方及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就属于此种利益输送行为。从定性上看,违纪层面可能构成相互利用职权为对方及其亲属、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等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职务违法层面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等职务违法行为;犯罪层面,如果该种利益输送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冷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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