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宣传教育> 廉政教育> 廉政网评>
酒驾醉驾要不得
来源: 西藏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4日 16:47:02     

近日,贵州通报6起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贵阳市观山湖区交通运输局聘用制工作人员杨俊多次酒后驾驶问题;铜仁市德江县龙泉中学教师乐志明多次酒后驾驶问题;黔西南州贞丰县龙兴街道心安处社区干部聂仕海酒后驾车问题……党风连着民风,人民群众看我们的党风,主要是看自己身边的党员干部,党员干部酒后驾车,不仅置自己生命安全于不顾,更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漠视,酒驾醉驾害人害己,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必须严惩不贷。

当前,酒后驾车问题频发多发已经成为一个十分突出问题,其中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占有相当比例,仍有少数党员干部无视有关禁令和法律法规,有的违规接受宴请酒后驾车,有的多次酒后驾车,有的醉酒驾车危害公共安全,有的向公安机关打招呼、卖人情、干预执法,个别执法者甚至执法犯法,对酒驾醉驾问题“放水”。党员干部酒驾醉驾,不仅与党章规定的“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等党员义务相去甚远,更会严重损害党的形象,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是每位公民应当恪守的法律底线,对于党员干部来说,法制观念应高于普通民众,更不应该违法酒驾醉驾。

风成于上,俗形于下。酒驾醉驾行为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甚至触犯刑法。党员干部酒驾醉驾是违法犯罪行为,是对他人生命的藐视,是对公共安全的挑衅,是对纪法尊严的践踏,不仅会给社会、家庭、个人造成严重危害,还将面临法律、纪律的严厉惩处。党员干部酒驾醉驾行为的背后,有的还隐藏着一些违规吃喝等“四风”问题,败坏党风政风、社风民风。对党员干部酒驾醉驾问题,必须从政治上看,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

党员身份不是护身符,党员干部酒驾醉驾,不仅不会被“照顾”,反而会受到更严肃的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将酒驾列为违法行为,《刑法》将醉驾列为犯罪行为,而对这些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第三十二条还规定,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纪处分。

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往往少不了两种心理,一种是侥幸心理,“抓不到我”;一种是特权心理,“不会抓我”。酒驾醉驾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刻认识酒驾醉驾的严重危害性,坚决克服侥幸心理,带头遵纪守法;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把重拳整治党员干部酒驾醉驾作为推进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精准发力、重拳出击,不但对党员干部酒驾醉驾严肃追责,而且深挖细查党员干部“酒局”背后隐藏的违规公款吃喝、违规接受宴请、纵酒酗酒、公车私用等“四风”问题,进一步正风肃纪、正本清源。

党员干部酒驾醉驾要不得,后果很严重。广大党员干部要想平平安安、清清爽爽过一生,就别让酒精麻痹了理智。(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宣传部  李永峰)

中共西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 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藏ICP备14000034号-1

藏公网安备 54010202000127号